发布时间:2015/6/9 0:00:00 来源:武汉在线 编辑:admin
《武汉市旅游条例》征求市民意见
市民出游不文明将被“记上一笔”
记者昨天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正在进行修订的《武汉市旅游条例》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我市将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规定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旅游新业态进行规范,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站点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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