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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五缓四减三补贴”五一起停止

发布时间:2011/4/15 15:27:37 来源:武汉在线 编辑:lin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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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市社保局获悉,经黄石市政府批准,全市从今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五项社保缓缴、四项社保费率降低和三项补贴政策。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稳定职工岗位,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以及黄石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在2009年、2010年对各有关企业实施了“五缓四减三补贴”援助政策,帮助企业渡过危机,有效稳定了就业岗位。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回升好转,“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延期执行一年到期。经黄石市政府批准,全市从5月1日起,停止执行五项社保缓缴、四项社保费率降低和三项补贴政策。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恢复企业社保缴费费率的通知》规定,我市恢复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即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1.5%恢复到2%,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6.5%恢复到7%,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原有缴费费率收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5%恢复到1%。
  同时,我市不再办理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事宜。但对于个别困难企业确需办理社保缓缴事宜的,将采取签订缓缴协议的办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另外,我市对有关企业停止拨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上级部门有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资料链接
  “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即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即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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