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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捐款门”:爱心背后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1/4/15 17:45:55 来源:武汉在线 编辑:gor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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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章子怡在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博客中写到 “我捐助一百万”时,没有人会想到,事后这个数字会让她深陷在指责的汪洋大海中。最初,公众还感动于章子怡在法国戛纳电影节为“5.12”筹款时泪流满面的场景,然而不久。热心的网友在查询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后发现,章子怡实际到账的数目与当时她承诺的100万还差16万元。网友的这一爆料立即让章子怡成了了“捐款门”漩涡的中心。
  面对“诈捐”的质疑,章子怡在2010年1月28日晚发布声明澄清称:她很欢迎这样的质询,并向所有人真诚地汇报一下善款的情况。然而,由于她在声明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善款账目的情况,外界质疑声音仍旧不断。2月2日便有媒体报道称,章子怡的行为涉嫌“侵占罪”。有律师认为,“如果善款被确认仍截留在她的个人账户上,那么从法律上讲她的这种行为就已涉嫌‘侵占罪’……章子怡现在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尽快公开捐款明细账目,第二制定时间表,尽快把钱交到灾区人民手中。”
  迫于“捐款门”的不断升级的压力,经过长时间沉默的章子怡终于在2010年3月12日面对媒体的专访时,详细回答了捐款风波中网友提出的各种质疑,章子怡否认自己有“诈捐”或其他违法行为,但她承认自己在这方面缺乏经验,说道:“除了热情,慈善还要专业的团队和相当的知识。”同时,章子怡聘请美国的某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有关章子怡基金会的备忘录》从基金会的背景、法律状态、财务状况、资金规划等方面,详解该基金会的有关情况。章子怡并表示她会补齐所差的善款。
  (一)
  从最初的选择沉默到最近表示补齐善款,在经历了“泼墨门”、“捐款门”之后的章子怡终于明白了《无间道》中黑社会老大悟出的一句话:“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对于中国的明星以及公众人物来说,面对汶川大地震捐款,这是第一次将自己的慈善行为彻底暴露在公众的目光之下,同时暴露的还有明星以及公众人物不同的慈善方式和对待公共责任的不同理解。
  在汶川大地震中,章子怡有权利捐款,也有权不捐。但一旦表示捐款,而且经过大众媒体的报道已经成为公众所知,其按时、按量捐款就变成了一项义务。即使普通人也应该如此,更何况是作为公众人物的章子怡?毫无疑问,大灾面前,明星一定要比公众捐得更多并且落实更快,因为明星显然比普通人更有能力。这就可以理解从发生地震至今,社会公众一直对于明星捐款的金额很计较。
  目前章子怡有两个捐款数字被质疑:一是捐给红十字会的100万元人民币,缺了16万元,已经补齐。另一个是在戛纳筹了将近50万美元,现在缺口40万美元,章子怡也表示如果认捐人没有履行他们的承诺,她自己会把这40万美元补齐。
  章子怡的这次“捐款门”事件说明:当初画了多大的慈善饼,现在就要做出多大的饼,说得出就要做得到。当自由因为某种原因成为一种义务的时候,按照法律层面的意义去理解,就具有了某项责任,你就不得不去履行。
  (二)
  尽管章子怡表示把所欠的善款补齐,但媒体还是不断的对网友提出的质疑进行跟踪报道,大有不放手之势。对此,长春电影制片厂总导演李前宽在谈及中国电影界现状时,痛批媒体对“章子怡捐款”这件事抓住不放的行为。他表示 “培养一个年轻影星,能在国际舞台上站住脚不容易”,对“中国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国际影星章子怡,媒体不要抓住她的绯闻不放。”
  对于李导演对演员尤其是著名演员的呵护,大家都能理解。但呵护明星并不等于纵容。对于章子怡这次的“诈捐门”,媒体的密集报道,恰恰是在行使媒介监督的权利。
  盯住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是媒体的天性,公众也有这方面的信息需求。对于公众人物可能存在的不良行为,媒体理应穷追不舍,还公众一个真相。如果媒体对这次事件轻描淡写,反而是一种失职。
  可以注意到,从去年的余秋雨捐款不实到目前章子怡的“诈捐门”,媒体对明星的这种“公益不良”行为都给与了大幅度的报道。事实上,这样报道,媒体不是抓住明星的绯闻不放,而是因为大众认为:明星在这个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示范效果和表率作用,当他们的实际行为满足不了公众所给予他们的希望时,他们有权利对此进行深入追究,而媒体则充当了他们说话的工具。如果明星不接受这种监督,则他们的社会信用度就会受到质疑。因此,媒体报道“诈捐门”的意义,早已超越了一般的供人消遣的娱乐新闻,而是非常严肃的公共新闻。媒体公众的穷追不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检测社会的道德标杆。
  (三)
  章子怡站出来澄清公众的质疑时说道:除了热情,慈善还要专业的团队和相当的知识。”这句话还是很有道理的。在这次的“捐款门”事件上,章子怡意识到自己在慈善方面经验的不足。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存在不足的不只章子怡个人,还有我国在管理慈善基金方面的不完善。
  中国的慈善无论是在个人行为还是在国家体系方面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行为和慈善保障体系有着很大的差距,就像网上曾经流传的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差距一样。
  国内的慈善行为目前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个体来讲,明星和企业在捐助的时候不仅缺乏专业团队,同样缺乏专业知识。在明星个人或企业捐款后,往往忽视所捐款项的去向,缺少跟踪,从而减弱了慈善的作用;而公众面对明星和企业捐助的时候,也缺乏成熟的心理和对慈善行为的深度认知。
  汶川地震后,第一个被“捐款门”绊倒的企业家是万科的王石。尽管万科在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当天捐出200万元人民币,起初公众是嫌万科200万元的捐款数字太少,后来因为王石在博客上发表关于“200万元是个合适的数额”以及“普通员工每人的捐款以10元为限”的言论后,便使自己陷入了一个“万劫不复”的境地,虽然万科随后拿出了一个亿的长期捐助计划,但公众更乐意揪住200万元以及王石的言论不放,对后面的一个亿根本提不起兴趣。
  在这次“5.12”大地震中,很多网友根据明星或企业捐赠数字的多少和所占个人和企业收入的比例作为衡量企业爱心大小的依据,明星们的捐赠数额也成为众网友评头论足的对象。本该自发自愿的捐赠变成了一场数字的攀比,慈善行为变成了道德勒索。
  对于国家在慈善基金管理方面来说,缺少有效的监管和制约机制。我国的公益性的基金会的现状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一、以明星效应为募集“善款”的载体。我国民间的公益性基金成立或募集善款,主要以我国一线当红明星的影响力为主,带动捐款。如:成龙慈善基金会、李连杰成立的“壹基金”等,但是由于社会整体公益意识淡薄,有时因明星效应的减退,明星基金会就像“无源之水”一样出现“无钱可筹”的现象。
  二、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但是,我国公益性基金会的管理人员中既存在兼职担任的情况又存在缺少专业管理人士的现象。
  三、不能够有效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缺少专业管理人士,不能够有效的对基金会账面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同时,《基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即使造成财产损失,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等关于“如何赔偿、怎么赔偿”等细化规定。
  四、具体操作保准过高。《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70%、8%、10%”三个数字在基金会运作过程中要求较高,由于社会整体性公益意识不强,造成运作公益项目困难的现象。另外,由于该条例规定“刻板”,基金会行业人士所谓的 “拼命筹集善款,接着拼命支出善款”现象。如果基金会未按照《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就可能面临“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的风险。
  虽然眼下章子怡的“捐款门”中章子怡是通过国外的基金会进行的捐款,但也同时折射出我国的慈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问题,这次“捐款门”事件虽然不能立即推动我国慈善机构的完善,但事件引发的震动和波及面之广也足以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捐款门”未必会终结类似现象的发生,但是它最起码让大家看到我们时下所欠缺的东西。
  (四)
  捐不捐款是一种自由的权利,但一旦表示捐款并且经公众所知,其履行承诺就变成了一项道德义务。面对公众都需要参与的捐款捐物,理性的捐款是行动的前提,面对此种情况量力而行,捐款不是数字的比拼,爱心的大小不是通过数字的量化来衡量的。章子怡的“捐款门”就是因为当初自己画下了一个太大的“饼”,以至于后期不得不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补漏上。要知道明星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是持续的事,不是为了博得公众的欢心和提高个人影响力的工具。
  当然,“捐款门”所引发的思考也不能忽视公众人物在承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选择合适的运作和沟通方式,尤其是这样涉及民族感情和公众心理的关键时刻,更需要谨慎地寻找平衡点——既量力而行,又要让公众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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