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8/15 10:15:02 来源:武汉在线 编辑:Aggie
昨日,针对近期部分流动人口对办理居住证相关问题的咨询,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专门作出解释。
一、哪些人应当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户口未迁入本市的在校学生)等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二、到哪些地方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当事人应到居住地所属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也可到所管辖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社区流管站名称、地址、电话可上所在区政务网查询)。
三、办理武汉市居住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时应当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住址证明等材料,填写《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表》。
1、居住在居民家中应提供户主的户口簿;
2、 居住在房屋出租屋的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业主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3、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
4、与非武汉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
四、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申领人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站或派出所登记填表——申领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录入基本信息——用二代证阅读器采集申领人照片,受理办证申请—— 申领人领取领证回执——按预约时间或之后在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五、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是否收费?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的证件工本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七)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七、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八、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中有哪些义务?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督促居住人在3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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